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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作者:网站管理员    发布于:2015-06-03 15:38:21    文字:【】【】【

 近年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全力推动“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的落实,深入贯彻《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和实施取得明显进展有效提升了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谈判意识,有效提高了职工工资收入,为推动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协商过程中职工参与度不够、协商过程流于形式,有的集体合同内容不够详实具体、实际作用不明显。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切实扩大覆盖面,提升集体协商质量,不断深化我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实施集体合同制度三年攻坚计划”为契机,以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为主线,宣传贯彻《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推动形成制度支撑有力、机制运转高效、职工参与广泛、实施效果明显的集体协商工作新局面,使越来越多的职工对集体协商的效果感受得到、能够认可、趋于满意,实现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相统一,推进广大职工实现体面劳动、舒心工作、全面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从现在起到2018年底,每年全市已建工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动态保持在85%以上,职工参与率达到90%以上,知晓率达到90%以上,履约率达到90%以上。加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努力培养一批工会集体协商谈判专家。强化集体协商业务培训,市本级每年培训集体协商指导员和协商代表200人次以上,县(市)区每年培训60人次以上。加强集体协商典型培育和推广工作,县(市)区每年至少培育选树2个行业、2个企业、1个区域集体协商示范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观摩或典型案例分析研讨活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和职工对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综合满意度稳步提高。

三、工作措施

(一)持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活动。每年春季召开“要约行动月”动员会,制定要约行动月活动实施方,采取集中要约与动态要约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要约行动。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基层工会依法主动行使要约权,对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不按时回应或拒绝进行集体协商的,上级工会要依法提出整改意见书或约谈其负责人,督促其开展集体协商;对逾期不整改的,上级工会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直至将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二)突出抓好行业和区域工资集体协商。把开展县(市)区级层次的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深化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和主攻方向。在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乡 (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探索建立切合行业(区域)实际、符合协商要求的行业(区域)工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推动建立与行业(区域)工会组织相对应的企业代表组织。把行业(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最低幅度、加班工资基数、主要岗位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约定及时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相关条款作为重点协商内容,并逐步向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职工参与企业二次分配等方面延伸。提倡按照定额标准不高于、工价标准不低于行业(区域)集体合同约定的原则,开展内容更具针对性的二次协商。注重在建筑、采矿、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行业开展集体协商,逐步向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知识密集型产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延伸,实现县级以下区域内基础扎实、条件成熟的行业普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

(三)切实提高工资集体协商质量。按照《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的规定,选好配强职工方协商代表,确保选出来的代表敢于为职工说话。高度重视协商前的准备工作,把动员广大职工全过程参与贯穿集体协商始终。立足于解决职工最关心的突出问题,充分反映职工诉求,特别是要明确一线职工、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的各项权益标准。持续做好信息收集工作,注意收集掌握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现状、职工工资水平等信息。要预判协商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提高协商成功率。要书面要约应约,召开协商会议进行正式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后,要由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审议通过,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并及时将合同向全体职工公示。

(四)加强工资集体合同履约监督。建立健全集体合同数据库,实行实名制、动态化管理,及时掌握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并进行跟踪核实。各基层工会要通过成立集体合同履约监督小组、开展职工代表巡视检查、集体协商指导员调查走访、向职代会报告集体合同履约情况等形式,确保广大职工能够参与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每年年中、年底开展工资集体合同履约调研督查活动,调研督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履约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项目。积极争取将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纳入人大执法检查、政协视察的重要内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要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纳入劳动监察内容和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列为各类评先评优活动的前置条件;对无法定事由拒不履行集体合同的企业,要依法提请劳动行政部门处理,还可探索通过向社会公开等方式,督促其切实履行集体合同。

(五)强化指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重点抓好市本级和县(市)区级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严格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总工发〔201245号),按照市本级总工会不少于3人,县(市)区级总工会2-3人的标准,分级配齐符合聘任条件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和行业工会也可配备1-2人的专兼职集体协商指导员。进一步完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管理办法,对集体协商指导员实行年度考核,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决定续聘、解聘或调整工作。市、县两级工会要列支专项经费,保障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确保经费投入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队伍规模、工作水平的提高而同步提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争取财政专项资金,向相关专家和专业机构购买有关集体协商工作的专业服务。

(六)加大培训力度。市、县两级工会对负责集体协商工作的工会干部、职工方协商代表每年安排培训一次。对新任职、新聘用的集体协商指导员,在上岗半年内必须进行培训。企业工会每年应组织对职工方协商代表的集中培训。充分利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平台开展联合培训,加强对政府部门、企业代表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工作。坚持理论讲授与实战演练相结合,广泛开展现场观摩、案例分析、模拟谈判等培训教学活动。实施考核认证,凡参加各级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由各级培训机构颁发证书。建立工会干部和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档案,将完成培训任务、提高培训质量等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加强对考核记录和相关信息资料的归档管理。

(七)抓好典型培育与总结推广。继续加强工资集体协商典型培育工作,各县(市)区工会每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观摩,每年都要至少培育选树2个行业、2个企业、1个区域工资集体协商示范点。强化对工资集体协商典型的指导,总结推广有典型示范意义的协商典型向省总、全总推荐。加强对集体协商典型案例的长期跟踪研究和深入细致分析,总结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经验做法。市总工会将继续编辑集体协商案例分析图书资料发放至各级工会,切实发挥集体协商典型对推进工作的示范带动作用。

(八)探索建立综合评价体系。鼓励各级工会主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评价试点,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评价体系,客观准确评价工作效果。实施职工满意度测评,基层工会要通过无记名测评、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等方式,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程序、协商内容、合同履行情况、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职情况等作为测评重点,组织职工进行满意度测评。上级工会要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评价结果作为对下一级工会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市总工会每年对各县(市)区工会推进集体协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要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企业评选五一劳动奖状、模范职工之家和授予企业经营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必备条件,实行“一票否决”。

四、工作保障

(一)争取党政重视支持。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借助党委(常委)会议、政府与工会联系()会议等制度平台,定期向党委汇报、向政府通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进情况以及需要党政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结合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精神,积极推动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科学发展目标综合考核体系,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布局中进行筹划部署,促进形成和完善“党政主导、三方共促、工会力推、各方配合、企业和职工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

(二)摆上工作重要位置。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把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摆上工会工作的重要位置,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人员到位、投入到位。要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倾斜,进一步整合内部力量、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合作联动。上下级之间要加强沟通交流,上级应当在业务指导、信息发布、经验总结等方面为下级提供更多支持服务。

(三)用好三方机制平台。建立健全三方合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长效机制,通过联合发文、联合调研、联合培训推进和指导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加强对劳动关系发展态势的分析研判,对人工成本占比、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整体经营状况等与工资集体协商相关的资讯情况进行分析并定期发布分析报告,为开展集体协商提供数据信息支撑;积极参与和推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劳动行政部门要将集体协商列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并对拒绝开展集体协商的企业责令改正;工商联和企业家协会要加强对各类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的正面引导。

(四)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着眼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创新的形势,适应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新要求,进一步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和活动方式,建立和完善行业

工会与相应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工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工会在推进行业集体协商方面的独特作用。鼓励支持基层积极开展探索创新,及时将基层探索创造的成功经验做法,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层面进行梳理分析、总结提炼、适时推广。

 

 

 

三门峡市总工会                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门峡市工商业联合会            三门峡市企业家协会

 

 

 

 

201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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