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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意见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4-07-08 11:25:09    文字:【】【】【

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更好的履行工会维护的基本职责,努力为职工群众特别是困难职工群体办实事,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经省的意见》,现就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帮扶中心”)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帮扶中心是工会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开展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的有效载体,是送温暖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工会组织要坚持面向职工、及时帮扶、快捷准确、释疑解惑、因地制宜、长期打坚持的原则,努力把帮扶中心建成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展示工会形象的窗口,调解劳动关系矛盾的渠道,依法维护困难职工合法权益的阵地。

二、基本职责

根据本地实际和工会自身能力,通过信访接待、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法律援助、生活救助等多种形式,为困难职工提供直接、快捷、方便的帮助和服务,与有关部门配合,帮助解决困难职工再就业、医疗、生活、子女上学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帮扶重点是下岗失业人员和老、弱、伤、病、残职工及因遭受意外灾害、本人或家庭成员患大(重)病等原因造成的困难职工群体。

三、制度建设

帮扶中心要建立信访接待、职业介绍和培训、法律援助、生活救助等项制度。要落实工作责任制,实行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要建立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项制度,重大事项须由集体研究决定,做到帮扶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要建立信息沟通与联系制度,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和职工所在单位联系,加强同工会领导机关、各相关部门联系,就解决职工权益保障问题进行沟通协商,提供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对策。

四、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

帮扶中心作为工会维权的常设机构和形象窗口,要有相对固定的场所、人员和经费来源。各地可根据实际,确定帮扶中心设置形式,具体方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确定。帮扶中心的工作人员应由具有一定理论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主任由地方工会负责同志兼任,其他工作人员从工会机关选派,也可面向社会进行招聘。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

稳定的资金来源是帮扶中心开展工作的可靠保证。要通过政府拨款、工会经费投入、社会捐助等方式筹集资金。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对帮扶中心的资金支持,通过多种形式筹集社会资金,努力拓宽资金和物资筹措渠道。地方工会要加大对帮扶中心的资金投入力度,拿出必要的经费用于帮扶中心。要严格资金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帮扶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接受政府财政、审计和工会审计监督。要建立物资等登记、统计制度,帮扶款物发放要严格申请、审批程序,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帮扶资金和物品用于最困难、最需要帮扶的职工。

六、组织领导

地方工会要加强对帮扶中心的组织领导,把帮扶中心作为重点来抓,主要领导人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定期研究帮扶中心工作,对职工群众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帮扶中心工作及时进行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工会机关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和大局观念,加强对帮扶中心的工作支持和指导,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必要帮助。要善于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注意舆论导向,努力为帮扶中心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可依据此《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请将建立帮扶中心的情况及时报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验收标准及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帮扶中心”)建设,促进帮扶中心规范运作,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帮扶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

1.       履行工会维护的基本职责,面向职工,为困难职工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帮助和法律、政策服务。

2.       领导重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把帮扶中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3.       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员、资金来源稳定可靠,工作人员有一定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

4. 帮扶中心内部各项制度健全,工作程序规范,发放的帮扶资金和实物的申请、审批、领取程序严格,做到公开、公正、公正。

5. 帮扶中心与工会各部门之间职责明确,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协调制度;建立了与政府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困难职工问题的渠道和制度。

6. 接受财政、审计和工会经审审计监督。

第三条 验收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帮扶中心由全总负责验收,其他大中城市(地级以上城市,下同)帮扶中心由全总委托各省、自治区总工会负责验收。验收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填写验收登记表报送全总保障工作部,全总统一颁发牌匾。省级工会帮扶中心由全总直接颁发,其他大中城市由全总委托省、自治区总工会颁发。

第四条   对于验收合格的大中城市帮扶中心,全总给予一次性启动资金10万元。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帮扶中心,系各地工会成立的旨在对职工进行帮扶、服务的困难职工帮扶或援助、服务、救助中心的统称。

第六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负责解释。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

2002年全总提出三年内在全国200个大中城市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帮扶中心”)的目标任务以来,在各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在各级工会组织的积极努力下,帮扶中心迅速发展,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工会的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为进一步加强帮扶中心建设,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推进帮扶中心工作的深入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帮扶中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建立帮扶中心,是工会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是工会工作服务大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载体,是工会组织密切党和群众血肉联系,服务广大职工、帮助职工解决困难的重要窗口。各级工会组织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帮扶中心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帮扶中心这个载体和窗口,把党政所望、职工所需、工会所能结合起来,为职工提供集中快捷的服务,为广大困难职工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使他们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暖,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二、因地制宜,切实突出帮扶中心的工作重点

  开展帮扶中心工作必须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帮扶中心的工作内容、机构设置、资金筹集方式、工作人员的来源和编制等,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决定。帮扶中心要围绕当地党委和政府的工作全局、广大困难职工群众的实际需求开展工作,切实体现救济急难、拾遗补缺、方便快捷的工作特点。当前,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和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劳动关系的问题最为广大职工所关切,也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问题。因此,帮扶中心应当加强对涉及职工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的研究,积极探索依法维权、即时帮扶、排解矛盾、促进稳定的有效工作方法。要在总结各级工会组织多年来实施送温暖工程中积累的经验和方式的基础上,继续运用好温暖工程基金、困难职工档案、领导干部联系困难职工户等有效工作方法,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

三、加强领导,完善工会内部的工作协调机制

  各地工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帮扶中心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人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成立工会帮扶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帮扶中心工作,组长要由工会主要领导人担任,成员包括保障、法律、信访等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帮扶中心工作由工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法律、信访等部门进行具体业务指导,定期研究解决帮扶中心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工会要对帮扶中心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强机关内部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帮扶工作。要注意各级帮扶中心之间工作的衔接和配合,形成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帮扶网络。要加强与基层工会的工作联系,发挥基层工会的作用。对于来到帮扶中心寻求帮助的职工,要及时与其所在的基层工会沟通联系。可以由基层单位解决的问题,基层工会要尽快督促解决。基层工会要跟踪了解被帮扶职工的后续情况,继续做好帮扶服务。

四、强化沟通。建立工会和政府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

  政府承担着救助困难群体的主要职责,帮扶中心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推动建立工会与政府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困难职工文体的工作机制。对于困难职工集中反映的、需要由政府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一些涉及面广的政策性问题,可以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工会与政府的联席会议制度等推动政府予以解决。工会要积极参加政府成立的有关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协调机制,建立工会和政府劳动、民政、信访、司法等部门之间的日常沟通和协调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联系沟通。对职工反映的、需要移交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的具体问题,要及时移交给政府部门,督促问题得到合理解决。

五、拓展渠道,多方筹措困难职工帮扶资金

  要拓宽帮扶资金和物资筹措渠道,通过政府拨款、工会经费投入、社会捐助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对帮扶中心的资金支持,推动政府定期向帮扶中心拨付资金,并将有关支出列入财政预算。工会要调整经费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对帮扶中心的资金支持力度。各地工会在编制工会经费支出预算时,应当在相应的预算科目单列出帮扶中心的经费额度,逐步增大帮扶资金支出在工会经费支出中的比例。送温暖资金(基金)结余部分也可以用于帮扶中心对困难职工的帮扶。要加强宣传和工作协调,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捐款捐物活动。

六、建章立制,强化帮扶中心的内部管理

  要加强帮扶中心内部管理,进一步完善信访接待、就业服务、法律援助、生活救助等项工作制度,明确相应的工作程序,张榜公示。要建立资金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格资金使用和管理。政府资助和社会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帮扶中心的人员开支和办公经费,只能用于帮扶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人员开支和办公经费应当从工会经费中列支。帮扶中心要接受政府审计部门和工会经费审查部门的监督,并建立和严格执行物资登记、统计以及帮扶款物发放管理制度。对于社会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其发放和使用情况要接受社会监督,发现违纪现象要坚决严肃处理。

七、健全档案,建立困难职工信息统计和报告制度

  帮扶中心要建立来访困难职工信息统计制度,为每一位符合帮扶条件的困难职工建立档案。要制定专人负责对来访困难职工的基本情况、致贫原因、求助需求、工会帮扶情况等内容逐一记录建档,做好信息统计工作。要建立对来访困难职工信息的分析、检测和报告制度,加强对帮扶中心信息化建设的硬件投入,配备危机搞好信息化管理。要定期对困难职工信息进行分析汇总,对其中带有共性的或比较突出问题,定期向上级工会报告。对于遇到的职工突发群体性事件,要在积极协调处理的同时,及时向地方党委和上级工会报告,做好职工的教育疏导和劝阻工作,促使事态尽快平息。

八、加强培训,建立对工作人员的激动约束机制

  要加强帮扶中心工作人员的学习与培训,特别是劳动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政策的培训,不断提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注意把具备较强工作能力、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热心为职工服务的人员安排到帮扶工作岗位。要建立起相应的激励机制,加强工作考核,对在帮扶工作中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并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要切实关心帮扶中心人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工会领导机关要注意发现、总结和推广帮扶中心的新经验。对帮扶中心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工作效果差、管理不严和职工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提出意见,限期改正。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央财政为支持各级工会组织更好地对困难职工开展帮扶工作,推进“送温暖工程”社会化、经常化、制度化,专门设立了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财政部制定下发了《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为规范中央财政拨付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我们制订了《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先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向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更好低实施向困难职工“送温暖工程”,中央财政设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

第二条                  帮扶资金补助对象为困难职工群体。困难职工群体包括: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济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第三条                  帮扶资金用于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困难帮扶中心开展的各种帮扶活动。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临时性生活帮扶;就医、子女教育、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帮扶等。帮扶资金不得不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资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俩、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设资;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

第四条                  帮扶资金的预算、决算应纳入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部门预算、决算统一管理,按照有关部门预算、决算管理要求执行。

第五条                  全总应根据每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以下简称省级总工会)上报情况,确定各省级工会帮扶资金具体分配方案,并报财政部审批。

第六条                  帮扶资金预算下达后,全总应按财政部批准的分配方案,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帮扶资金的支付手续,确保帮扶资金及时发放给相关困难职工。年度终了2个月内,全总应将帮扶资金使用及配套资金落实具体情况以省级总工会为单位汇总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帮扶资金必须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                  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遵守国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严格管理,接受国家审计、财政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九条                  工会组织应积极多渠道筹集困难职工帮扶资金。除上述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外,还要采取从工会经费中安排、争取社会捐赠、争取地方政府支持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

第十条                  全总应根据本办法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会困难职工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建立、管理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使困难职工档案在帮扶困难职工众发挥基础性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是各级工会掌握困难职工群体状况,开展送温暖活动和帮扶救助工作,反映困难职工的情况和推动解决相关问题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困难职工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生活保障线,但因下岗失业、重大疾病、子女教育、意外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因遭受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

第四条    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建立、动态管理。

第五条 档案有下列三部分组成:

1.     困难职工原始档案。主要内容应该有:本人自然情况、家庭情况、困难程度、至困原因、技术特长、就业要求、帮扶需求等。各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档案内容。

2.     综合统计资料档案。主要是与档案建立、管理和开展帮扶工作有关的各类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等。

3.     工作资料档案。主要是在开展送温暖活动和各种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新闻报道资料,图标、照片、音像资料等。

第三章 档案建立

第六条 基层工会通过定期调查摸底或职工个人申报,所在单位(社区)按规定标准和要求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第七条   基层工会要建立所属困难职工个人原始档案、综合统计资料档案和工会备案,并按时填报档案情况综合统计表。

第八条   城市总工会、实行按系统领导的产业工会应当按规定建立本级困难职工个人原始档案、综合统计资料档案和工作资料档案,并定期将档案情况综合统计资料向上级工会报告。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及其所属产业工会要建立本地区、本产业困难职工的综合统计资料档案和工作资料档案,并定期上报档案情况综合统计资料。

第十条   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困难职工,其原始档案由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建立。失业、灵活就业和退休人员中的困难职工,其原始档案由社区工会负责建立,社区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负责。应当做到一人一档,避免重复建档、重复统计。

第十一条 各建档单位要对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录入,随时变化随时调整,随时脱困随时撤档。

第十二条 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原单位工会应及时将档案移交到职工去向的新单位工会或社区工会。

档案在社区或上级工会的困难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社区工会或上一级工会应及时将档案移交到用人单位工会,用人单位工会应依据规定标准对其困难程度重新认定,符合标准的保留档案,不在符合标准的应撤档。

第十三条 建立档案的工会要制定以为档案管理员,负责本级工会档案的建立,有关数据的输入、更改及报送工作,同时负责对下级工会报送的档案数据和存储、统计、汇总和审核工作。上级工会对下一级工会的档案建立、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指导、监管和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应为档案建立及管理工作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和经费。利用电子计算机等先进技术设备,实现档案管理微机化、网络化。使用统一的档案管理软件,使档案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并发挥其信息共享、分类查询、项目统计、数据分析和网上报送的作用。

第十五条 建立档案借阅、查询、使用制度,做好档案保密工作。对私自损毁、擅自涂改、伪造档案和因工作失职造成档案丢失的人员要给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应接受必要的业务培训,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业务知识,并掌握一定的社会保障和帮扶工作等方面的政策法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地方工会或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暂行办法,建立困难农民工档案。

第十八条 各地工会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办法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于19961225日下发的《建立生活困难职工档案制度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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