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新时代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改革创新,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工会作用,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事业单位工会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中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牢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的工人运动时代主题,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进事业单位工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强维权服务,积极创新实践,强化责任担当,团结动员事业单位职工群众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对不在事业单位所在地的直属单位工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会工作应遵循把握以下原则: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职工为本,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联系职工桥梁纽带作用;坚持依法依规,做到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坚持改革创新,适应形势任务要求,积极探索实践,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把工会组织建设得更加充满活力、更加坚强有力,努力增强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组织职工加入工会。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事业单位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事业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工会工作。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第七条 会员人数较多的事业单位工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承担工会委员会的有关工作。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可以建立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会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部门。事业单位被撤销,其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已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的,办理社团法人注销手续。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应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和相应机构。
第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十二条 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事业单位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撤换或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六)公开工会内部事务;
(七)民主评议和监督工会工作及工会负责人。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第十五条 大型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下属单位可建立工会委员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差额选举产生,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不低于 5% 和 10% 。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八条 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人事事项、大额财务支出、资产处置、评先评优等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工会委员会 (常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讨论或决定下列事项:
(一)贯彻党组织、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和工作部署,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党组织、上级工会提交的重要请示、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
(三)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向行政提出涉及单位发展、有关维护服务职工重大问题的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