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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会法解读『附新旧条文对比』(上)
作者:来源:微信公众号“劳动法专业律师”    发布于:2022-04-19 14:54:49    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明确工会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的重要法律,是工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现行工会法于1992年公布施行,2001年、2009年进行了两次修改。本次修订距离上次修订已经十二年,是工会法制定以来最长时间的一次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修改为:

“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张律师解读:本条款增加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及工会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的表述,突出坚持党的领导,工会应当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

二、将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修改为: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张律师解读:①在主体中增加“社会组织”,扩大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用工主体类型更全面、更准确。社会组织并非全新的概念,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公布并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中就使用了社会组织的概念,但当时表述的是一种其他兜底性组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本次修订中的社会组织可以理解为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外的一切用人单位。

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就业形态、用工形式等方面出现新变化,本次修订不再强调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的概念,统称为劳动者。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修改为: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张律师解读:本条款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增加“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表述,进一步完善了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

四、将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修改为: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张律师解读:①在工会基本职责中增加“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表述,进一步完善了工会的职责。②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方式在“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基础上增加“等”,为后续预留空间。③将“协调劳动关系”修改为“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将协调劳动关系上升为一种常态化机制。④强调工会的最终目的与《劳动合同法》等最终目的是一致的都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⑤将工会组织职工参与的民主方式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础上增加“民主选举、民主协商”,完善了民主参与方式。⑥将“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修订为“工会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密切联系职工”,明确了联系职工的方式。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

“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

张律师解读:产业工人指在现代工厂、矿山、交通运输等企业中从事集体生产劳动,以工资收入为生活来源的工人。今年两会上,深圳富士康科技集团产业技术工人杨飞飞就建议加强对产业工人进行技能培训,让他们适应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优化实际技能水平与职业技能评价机制,拓展产业工人晋级晋升通道,促进优秀技术工人脱颖而出。本条新增内容体现了新法对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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