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七届书记处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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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七届书记处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