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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工会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市总工会民管部    发布于:2017-08-28 16:14:27    文字:【】【】【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会办事处、市产业集聚区工会联合会:

现将《三门峡市工会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三门峡市总工会。

 

 

                                三门峡市总工会

                                  2017年8月23

 

三门峡市工会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管理办法( 试行 )

 

为进一步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解决职工方协商代表“不会谈”、“不善谈”等问题,提升集体协商质量水平,发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为开展集体协商工作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总工发〔201245号)、《中华全国总工会深化集体协商工作规划(2014-2018年)》文件精神,参照《河南省总工会关于建立省辖市总工会工资集体协商专家指导组的意见》(豫工发〔201127号)以及我市多年来的实践,经研究,制订三门峡市工会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集体协商专家指导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由从事劳动保障、人力资源、法律法规、财务管理、工会维权事务等的实践和理论工作者组成。

第二条  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工作认真,品行端正,作风严谨,办事公道,热心群众工作,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掌握和熟悉国家和地方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工资集体协商相关的基础知识,熟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制度、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

(三)熟悉工会工作,具备一定的集体协商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协商谈判能力和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曾在党政机关、地方工会、教学研究机构、企业、基层工会等供职的有关专业人员,并且已退休或离岗。

(五)身体健康,吃苦耐劳,能承担调查研究、工作指导和教学等任务,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需要的经上一级工会同意可延聘至68周岁。

第三条  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指导。宣传开展集体协商的意义和作用,为企业和职工答疑释惑、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围绕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共决机制,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区域工会联合会、行业工会联合会搜集整理与集体协商相关的资料、收集职工意见、提出协商要约、拟定协商方案、研究协商策略、确定协商内容、起草集体合同草案等。

(二)参与培训。协助本级总工会对负责集体协商工作的工会干部及相关人员、企业职工方代表等进行业务培训,着力提高工会干部和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开展集体协商、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力水平,为开展集体协商提供素质保证和智力支持。

(三)参加协商。可以受上级工会委托,或接受企业工会、区域工会联合会、行业工会联合会聘请,作为职工方协商代表直接参加集体协商。对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本级总工会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调查研究。调查了解地区、行业、企业人工成本、经营状况以及与集体协商相关的各种数据和信息,为基层工会开展集体协商提供数据支持;及时了解本地区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最新动态,发现和总结本地先进经验和做法,为本级总工会推进集体协商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对履行职责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的对策建议。

(五)监督检查。按照本级总工会的统一部署,参加对本地区集体合同执行情况的定期监督检查,协助本级总工会对工会集体协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  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实行聘任制,原则上一年一聘。各县(市)区工会提名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人选,报三门峡市总工会审定后,由三门峡市总工会颁发聘任证书。聘任期满后,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原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可优先续聘,遇有特殊情况或不能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可以提前解聘。

第五条  市总工会负责对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可以抽调部分专职指导员参加市级工资集体协商实践。受三门峡市总工会委托,各县(市)区工会负责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日常管理。市、县两级工会负责对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考核,各专职指导员应于每年6301231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工作情况的书面总结报所在县(市)区工会和三门峡市总工会,市、县工会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和工作成效确定考核结果。

第六条  县(市)区工会要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和办公设备等工作条件。

第七条  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由市、县总工会共同给予定额补助。市总工会向专职指导员每人每年发放定额补贴5000元,县(市)区工会按照不低于1:1的配套比例给予补助。各县(市)区工会要将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劳务补助列入年度预算。

第八条  县(市)区总工会每年应向市总工会提供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名单、聘任指导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管理办法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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